宪政,就是宪法运行的状态。习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民国时的建国理论中,把宪政分为立宪与行宪,即分别是制定宪法与执行宪法。所
以宪政与宪法是官不可分的。”
各国宪法最重要的两个部分:一、政府组织形式;二、人民基本权利(即基本人
权,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为什么要规定政府组织形式?为了限制政府权力(power)。而限制政府权力的目
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rights)。历史经验表明,政府或 国家(state)是最
有可能侵犯人权的,也是最有可能腐败的。因为权力的本性就是资源控制能力。
弗洛伊德说把人性分为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本我是赤
果果的欲望,这种欲望如果仅仅对于一个个人而言,是没有 所谓善与恶的,但是
处在社会中,这种欲望可能与他人的利益相冲突,就有了“恶”——善与恶其是是非常
主观的判断标准,所以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有 不同的善与恶的标准。超我,是
一个社会价值完全内化为内心信念、信念完全克服欲望的状态,这种状态的人,可
以称为圣人,比如舍己为人,大公无私。 自我,处于二者中间,是一种内在欲望
与外在的社会价值相调和的状态。所以人性中就是有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是内在
欲望与外在社会道德观、价值观相 互矛盾,相互斗争,相互调和的辩证系统。
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外在制约,就会被内在的欲
望引入毁灭。哲学上,就好比矛盾的双方失去了平衡,发生了质变。
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政府高管,都有自己的欲望。在这一点上,所有人是平等
的。某阶级论,动辄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说话,好像人民永远是对的,这种 想法
本身就是错误的。人民也有可能犯错,否则怎么去解释德国纳粹时期、中国文革时
期、日本军国主义时期的全民狂欢?那些作恶从恶的“一小撮”,人 数超过了全体
人口的一半还多,这不科学啊!
在民主主义者看来,独裁与多数暴政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暴政。
宪政为什么特别重视限制政府权力呢?因为政府控制着国家资源,如果不加以限
制,其“作恶”的可能性和能力就会比一般民众更大。在没有宪政民主的情 况下,
政府权力不受制约。结果就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悖论。所以宪政要求特别对
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这是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
我们再说说保障基本人权。保障基本人权,要反对的,不仅仅是政府对人民基本权
利的侵犯,也要反对多数对少数的暴政。这里面的标准是什么?就是宪法 上规定
的“人民基本权利”。设想一下,如果有九个男人与一个女人组成一个集体,男人们
说,我们来投个票,“民主”地决定要不要玩玩性派对吧!好, 一投票,在不考虑
良心的因素下,肯定是男人们占多数。这样的“民主”,正当吗?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让渡了一些自己的权利,才组成了国
家。这些权利被让渡的领域,我们称之为公共事务领域。在这些领域,实行 “一人
一票,少数服从多数”是正当的。但在未让渡的领域,比如性权利方面,就不能实
行多数决了。那样肯定就乱套了。
但是历史上的很多事实证明,许多人就喜欢滥用这种“民主”,用多数优势来侵犯少
数人的基本权利。比如纳粹德国立法《种族纯洁法》。再比如中国文革 中的“大民
主”。实际上这是多数暴政(majority tyrany或者叫mob rule)。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民主国家才要制定宪法。才会从两个方面入手,既限制
国家公权力,又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美国宪法最开始,只有关于政府组织 法方面
的内容。在其通过之后,许多人发现了这个缺陷,才在这部宪法通过后几年之内,
又一下子通过了十条修正案,称为“权利法案”。并且在后来的历 史发展过程中,
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确立了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审查谁?就是审查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此外也审查政府的行政行
为是否合宪合法。在美国的联邦制度下,宪法是国会与各州立法机关共同 制定
的。在其他单一制国家,宪法是要经过全民公决的。立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不是
一个概念,这在中国宪法学界都混一起了。
当然,在整天讨论中国是集体元首制还是个人元首制这种无聊问题的中国宪法学
界,你还能指望他们考虑点实际问题吗?
习总说了,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总有那么一撮脑残,以
胡锡进家的《环球时报》以及光明神教家的《光明日报》为代表,说什么 要坚决贯彻
宪法,但又坚决不要宪政……哈哈哈哈,真是笑死人了!
在当前的中国,我们所提倡的宪政,就是贯彻执行现行宪法,适当对政府权力进行
制约,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道路;保障基本人权,保障宪法上规定的 民主权
利和自由权利。不要随随便便搞强拆,不要随随便便去抓人。当交警在要求一般行
人遵守交通规则的时候,不能让那些高官显贵随便闯了红灯没人 管。更不能随便
让警察对群众对孕妇开枪,而要依法行使警权。就这么简单,有问题吗?
环球时报与光明神教所坚持的,是“宪政”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的代表,提倡宪政
就是搞“和平演变”。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变是正常的,不变是 不正常的。
和平演变总好过暴力革命吧?改革开放总好过闭关锁国、固步自封、保守僵化吧?
退一步讲,谁说“宪政”就是西方资本主义所专有的呢?面包 与计算机也是西方传
来的,某些人不也照相吃,照样用?马克思也不是中国人!
对于什么东方西方对立论,下面这段话就是最好的回答:“@徐昕:面包是资本主义
的,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面包”一词,我们称为“包子”。包子 分为蒸包子和
烤包子,烤包子就是西方TM的面包。凡说面包的人,都是别有用心,是在主张全盘
西化,意图以之为突破口,逐步削弱我们对包子、对粮 食、对生活、对生产、对
制度的自信,进而颠覆我们的根本制度。”——笑话!
有人说“宪政”就是“三权分立”。我们认为,只要有充分的监督与制约,几权分立无
所谓。不过三权分立设计得更合理一些而已。仔细研究一下你就会发 现,三个权
力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这才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才是真正体现辩证法的好制度。
我们的体制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这是英国议会主权论的体现。其
实议会主权能代表人民主权吗?不一定。像广西某人大代表要求立法对 上访群众
上大刑的,也不鲜见。三权分立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都由人民选出,相互制
衡,司法机关居中裁决,既防止独裁,又防止多数暴政,这才是真 正体现人民主
权的制度。所以宪政国家,司法机关最大。
我们的法学理论上对司法公正的定义就是法官只服从于法律。马克思就说了,法官
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这是为什么大家提倡司法独立的原因。就 是禁止
他人随意干涉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判断。司法独立并非对法官谁也管不了。西方国
家在选任法官的时候,一是要经过司法教育与考试,二是要行政长 官提名(能当
上行政长官的,必有识人之能),三是要立法机关(民意机关)予以审查通过,四
是在司法系统内部,还有道德伦理委员会,进行监督,五是 有媒体监督,六是检
察机关警察机关也对法官犯罪有监督权,七是在对法院而言,不告不理,刑事案件
要检察机关起诉,民事案件要当事人起诉,避免法官 滥用司法权。这样就保证了
法官依法依良心审判,又不滥用司法权。
当然现在说这么多,太远。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司法机关的
独立审判权都做不到,更不用说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权了。
宪政与民主。有宪政不一定有民主。英国在确立君主立宪之前早已确立了“正当程
序”、“公开审判”、“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言论自由”等基本宪政 原则了。日本明
治维新以后,也是很长时间没有特别民主,但比较贯彻宪政法治。另外有民主也未
必有宪政,比如巴黎公社。当然,有民主没有宪政的状 态,很多到最后,成了多
数暴政的假民主。巴黎公社如果不死得快,最后难免成为苏联那种状态。事实上,
巴黎公社的“民主”,与无政府主义更接近一 点,根本不具有凝聚力,这是它死得
快的根本原因。
在三权分立制度下,行政机关讲效率,立法机关讲民意。讲民意的负责立法,讲效
率的负责执行各司其职,相互制衡,这样既不激进又不散漫。巴黎公社的 “议行合
一”,说是民主与效率结合,结果既无民主,又无效率,当选的委员们,本身成了
官老爷,屁股决定脑袋,并不能反映民意。而在执行阶段,内部 又有各种派系,
相互牵制扯皮,又没有效率。民意代表,不是只选举上台就可以了,还要接受选民
监督,还要随意听取民众意见。他们是代表,不是选民肚 子里的蛔虫。怎么能选
上去就不管了呢?真是笑话。这各认识上的错误,是所谓议行合一体制的根本缺陷。
宪政与法治。亚里士多德论证法治有两个方面:一是所有人都平等地遵守法律,这
是形式法治。二是所遵行的法官是制定良好、符合正义原则与普遍道德价 值观的
善法,这是实质法治。恶法非法。中国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只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在民主 宪政理论下,包
括宪法在内的法律,应当是“社会契约”,是人民的代表在议员里替人民签订的契约。
所以没有民主的立法程序,这个法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在立法民主的前提下,才
能谈符合正义原则与普遍道德价值观。有法可依,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 提,像文
革时只靠宪法与婚姻法两部法律治天下,出现“反革命梦奸罪”,这是历史的笑话。
有法必依,值得商榷,如果立法程度民主,这法才有必依的必 要。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也是这个情况。执法必严,不能滥捕滥杀,要符合人道主义。违法必究,
也未必,在现代刑法中,有缓刑、减刑、假释。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进行了两次“严打”,其中就有滥捕滥杀的情
况。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朱德的孙子犯“流氓罪”被枪毙。这个案子从 形式法治
上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平等适用法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多大的“流
氓罪”要立法枪毙,不能宽宥呢?“流氓罪”,就是一个口袋 罪,什么行为都可以往
里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违反了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罪不当其罚,实质法
治上有欠缺。
研究三权分立,你可以看到,行政机关一般是没有权力干涉司法的。但是例外的是
最高行政长官却拥有“特赦权”。这点值得思考。
现在西方社会普遍呼吁废除死刑。这是有争议的。不过一般认为,除非直接暴力犯
罪,一般不宜适用死刑。在中国普遍地对一些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比如吴 英案,
让实业界寒心。为什么问题有很多富人想移民去国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法治不
昌,富人在国内没有安全感。杀头抄家很爽,只是容易失了人心。明 朝崇祯皇帝
朱由检,勤政反而亡国,滥杀,失了官心军心民心,是其重要原因。为什么英国能
成为近代世界第一大国?宪政法治的保障是其原因之一。当法 国等国家在一次次
暴力革命中,社会财富一次次毁于一旦的时候,英国正在征服世界的道路上高歌猛
进!它能不成为世界老大吗?
宪政与人权。前面说了,宪政就是限制权力(power),保障权利(rights)。限制权
力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权利。这里在的权利,就是基本人 权。从个体公民来讲,
天赋人权。人区别于畜牲的标志在于人是主体,在于人类有文明,在于摆脱了弱肉
强食。从国家,从统治者来讲,保障人权是保障国 家团结的手段。不保障人权,
人民就要用脚投票,统治者就要失道寡助。现在只是富人在移民,这是因为穷人没
有途径移民。
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宣扬“劫富济贫”。某主义宣扬阶级斗争理论。反对资本家。
其实资本家的三大功能是工人阶级代替不了的:创业、管理与发明创 造。创业,
如果谁都能创业,那就没有资本家与工人的区别了。创业的首要条件就是要资本,
这是任何社会都不能否认的。财富是这个社会的血液!反财富 论,不管是创业也
好,还是发明创造也好,都是需要大量财富支持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聚集
财富,虽然在所有权上是资本家所有,但这些钱,很多 是要用于应对风险的储
备,用于再投资,用于资助发明创造。某主义光看见资本家有钱,就要平分。结果
呢?看看中国文革时期人民公社的大办食堂吧!第 一年把后面几年的粮食储备给
糟蹋光了。紧跟着就是三年“自然灾害”,问题是实际上这三年是风调雨顺!
中国古代,很多富人确实“为富不仁”,但也有相当部分富人,热心公益,修路办学
放赈。很多富人很自私,比如明末大灾之年,也不放赈救灾,其实是有 原因的。
在封建专制社会下,富人没有政治发言权的原因。“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是封
建主义的古训吧?当官的都不管,那些无官无职的富人,为什 么要管赈灾的闲
事?明朝的沈万三,倒是热心公益,结果朱元璋脑筋一抽抽把他发配了。这样的政
治文化下,谁管谁?
当代中国,某些另有用心的人仍然在宣扬“劫富济贫”那一套,在某些地方,不惜违
法“打黑”,在“劫富济贫”的幌子下“杀富肥官”,蛊惑民众,为自 己捞取政治经济
利益,这样的人如果不身败名裂,那将是中国的末日。
从项羽一把火烧掉阿房宫开始,中国历史上的农民战争与朝代更替,毁掉了多少社
会财富,湮灭了多少科技文明成果?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的寿命都在三百 年之
内,为什么?在贫富二元对立之外,我们能不能走第三条道路?古代罗马前后延续
了一千多年,国家还是那个“res publica”,法律文化长期积淀,形成了辉煌灿烂
的罗马法。反观中国,一次改朝换代,就要尽废旧法。像1949年,一纸《废除国民
党六法的指示》,让 中国三十多年无法无天。到现在的中国没有一部民法典!怎么
建设法治国家?